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50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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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350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35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2,7
48元及自民國95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5,976元及自
民國95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2,748元為原告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以新台幣5,976元為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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