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6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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