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父乙○○受刑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9年執字第87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取財未遂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受刑人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後,於民國99年8月25日向該署報到,欲以繳納罰金結案,竟遭檢察官以受刑人有另案在身,不准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所涉另一詐欺案件,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然受刑人就該案已提出上訴,迄未確定,且該案第一審判決結果,亦為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以此案作為受刑人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於法無據,受刑人及家屬實難甘服。又受刑人有一獨生子尚在就學,目前由受刑人隻身扶養監護,若不准易科罰金,受刑人之子將無人照顧,聲明異議人雖為受刑人之父,惟年事已高,實無能力隔代撫養,是受刑人因家庭因素,實不宜入監執行,為此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乙○○為受刑人之父,且受刑人甲○○已經成年,並無法定代理人,依上述規定,乙○○並非法定聲明異議適格之聲請主體,故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