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高淑華 相對人財團法人我愛你真愛地球人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我愛你真愛地球人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我愛你真愛地球人文化基金會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修訂之如附表所示關於第5至15條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我愛你真愛地球人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報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於106年3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僅依財團法人法及民法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我愛你真愛地球人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聲請裁定准予補充變更捐助章程計17條,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擬製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本院審酌該修正條文對照表,其中第5條董事會職權、第6條董事名額資格及產生方式、第7條董事任期、第8條董事長職權、第9條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第10條董事會運作方式、第11條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2條報送預決算資料時間、第13條執行職務利益衝突之迴避、第14條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第15條賸餘財產歸屬,核屬就財團法人之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暨組織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部分,其中第1條僅配合法令修改
文字、第3條用詞校訂、第4條事務所地址、第16條修訂日期及第17條新增施行章程時點,經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揆諸前揭法文,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