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7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珮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延滯金具體計算方式或金額。
二、債務人鄭珮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