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及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明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鄉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等終止契約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6,408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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