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上訴人 林建益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 吳沛津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於民國106年07月26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