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契約,致積欠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3,161,008元,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民國
96年10月9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6年10月起,以分105期,按週年利率2%計息之方式償還,依協議每月應償還38,529元。惟因需共同扶養父母,且另需與配偶 曾美芝 共同負擔兒子 陳冠宇 之扶養費,而每月所得僅33,000元左右,財產僅94年出廠1,598CC汽車1輛,且使用已久,價值有限,財產、收入尚不足償還每月之協議金額,此乃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對銀行尚欠有如附表所示債務、收入、協議及財產之事實,已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協議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各1份、所得資料清單2份、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份為證(詳卷第11頁、第15頁、第17頁至第24頁),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認定。
四、聲請人就其主張上開需扶養情形,亦已提出戶籍謄本1份為證(詳卷第12頁起),經核亦無不符,同堪信為真實,因其每月收入金額尚低於協議之償還金額,且其另主張曾盡力依協議償還之事實,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報至97年5月止,聲請人均正常繳納協商償還金額之情相符,有陳報狀1份附卷可按(詳卷第39頁),亦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主張為確保信用,已盡力償還,自可採信,則聲請人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係因客觀收入不足所致,非因協議後故有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故應認聲請人已盡償還之誠意,上開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償還協議,已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銀行消費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債務,債務金額未逾1,200萬元,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有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詳卷第54頁),而如上所述,已不能清償債務,且前雖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則其聲請更生,依上規定所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1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13,696元│消費借貸│├──┼─────────────┼────────┼─────────┤│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963元│信用卡│├──┼─────────────┼────────┼─────────┤│三│美國運通銀行│103,000元│消費借貸│├──┼─────────────┼────────┼─────────┤│四│荷蘭銀行│416,500元│信用卡│├──┼─────────────┼────────┼─────────┤│五│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02,786元│現金卡│├──┼─────────────┼────────┼─────────┤│六│陽信商業銀行│102,430元│信用卡│├──┼─────────────┼────────┼─────────┤│七│板信商業銀行│62,000元│消費借貸│├──┼─────────────┼────────┼─────────┤│八│匯豐商業銀行(原中華商銀)│341,000元│現金卡│├──┼─────────────┼────────┼─────────┤│九│元大銀行│69,565元│現金卡│├──┼─────────────┼────────┼─────────┤│十│玉山商業銀行│36,000元│現金卡│├──┼─────────────┼────────┼─────────┤│十一│萬泰商業銀行│238,000元│現金卡│├──┼─────────────┼────────┼─────────┤│十二│台新商業銀行│224,000元│消費借貸│├──┼─────────────┼────────┼─────────┤│十三│安泰商業銀行│459,000元│消費借貸│├──┼─────────────┼────────┼─────────┤│十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9,000元│現金卡│├──┼─────────────┼────────┼─────────┤│十五│友邦信用卡公司│226,068元│信用卡│├──┴─────────────┼────────┼─────────┤│合計│3,161,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