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0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宗禹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宗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被告杜宗禹已將所侵占之遺失物(包含一度贈與案外人即被告之兄 杜駿 献之I-CASH卡、使用費失之價額),返還、賠償被害人 連姿婷 ,是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