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傳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游傳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於105年1月30日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免責,並已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