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34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慶志良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慶志晋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慶志晋間侵害特留分事件,反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98,772元【計算式:現金5,251,914元+不動產14,082,830元(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每坪34.8萬元X總面積88.13平方公尺即26.259365坪=9,138,259元,被告特留分僅佔八分之一,即14,390,173X1/8=1,798,77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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