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美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美麗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7月23日確定,108年7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
7月2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0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10
8年7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024號偵查卷宗、107年度緩字第54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附表編號⒎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分見警卷第4、5頁),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⒈│107年6月19日六合彩│7張│││簽注統計單││├──┼──────────┼────────┤│⒉│107年6月21日六合彩│7張│││簽注統計單││├──┼──────────┼────────┤│⒊│107年6月23日六合彩│8張│││簽注統計單││├──┼──────────┼────────┤│⒋│107年6月26日六合彩│7張│││簽注統計單││├──┼──────────┼────────┤│⒌│CASIO計算機│1臺│├──┼──────────┼────────┤│⒍│brother傳真機│1臺│├──┼──────────┼────────┤│⒎│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