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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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詹碧雲 被告 江韋毅
李執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江韋毅、李執軍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江韋毅、李執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寶樺
法官林恒祺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