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時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時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時賢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期為一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