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蔡麗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