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黎冠妤 訴訟代理人 黎峻璃 被告 藍文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王奕華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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