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陳淑芬
林明耻 被告 歐陽漳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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