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761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761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