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5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黃文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5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黃文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