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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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1039號上訴人 鄧勇吉 訴訟代理人 謝永新 被上訴人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被上訴人 黃寶貝
曹永富 簡素蕉 訴訟代理人 林水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0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