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民國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