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國平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上訴字第26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國平關於竊盜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如本院判決附表編號01、7、9、12之竊盜罪,核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具狀提起本件第三審之上訴,上訴狀未表明係一部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視為全部上訴,是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等竊盜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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