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09號原告 郭堯喜 訴訟代理人 蘇科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銘權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欲聲明受判決之事項,並不明確,請具狀更正之(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同段24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呂銘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