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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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黃佳源 被告 廖姿頴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姿頴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