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05號原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明輝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簡明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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