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護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6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王○○(基本年籍資料詳卷所示)自民國96年10月4日下午16時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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