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張健置
吳艷琴 被告 趙國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