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羅青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戴嘉玲戴小愉 即戴廷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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