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郭妍安 (原名: 郭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1新台幣60,277元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2新台幣93,334元自民國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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