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81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業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業偉於民國94年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76711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