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債權人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段建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段建國發給支付命令,經核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105年9月14日收受該通知,惟逾期未見補正,參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