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琮善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琮善於民國110年1月16日晚間10時30分前某時,竟基於毀棄損壞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 洪羽真 同意,無故進入洪羽真位於雲林縣○○市○○路000巷00○0號之住宅,並在該址的大門及牆壁書寫「 阿亮 ,你向我借2萬,現在5萬元每個月要還我1萬5千元,打電話給我」、「你向我借2萬元」等字句,致使該大門及牆壁喪失美觀之功能,足生損害於洪羽真。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罪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可參(本院卷第39頁),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本院卷第37頁)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