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薇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薇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0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00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
108年度上職議字第258號為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屬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洪薇雅(weiya00)違反商標法相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資料各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資料4份、警方蒐證照片3張、扣案仿冒商品照片10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至13、18至20、23至40、56、58至65頁),揆諸上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現金新台幣120元,係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6頁及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babycinnamon商標零錢包│3個│├──┼────────────────┼───┤│2│仿冒MYMELODY商標筆袋│15個│├──┼────────────────┼───┤│3│仿冒MYMELODY商標零錢包│55個│├──┼────────────────┼───┤│4│仿冒HELLOKITTY商標筆盒│8個│├──┼────────────────┼───┤│5│仿冒HELLOKITTY商標零錢包│110個│├──┼────────────────┼───┤│6│仿冒HELLOKITTY商標購物袋│950個│├──┼────────────────┼───┤│7│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收納袋│5個│├──┼────────────────┼───┤│8│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筆袋│10個│├──┼────────────────┼───┤│9│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零錢包│50個│├──┼────────────────┴───┤│10│現金新台幣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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