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宗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融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宗融前經本院認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執行羈押,至113年5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3年4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