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誜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淑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證物文件,匯款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80萬元,其中20萬元部分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廖淑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