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駿峯(原名劉俊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駿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駿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7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2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91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