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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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敏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敏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敏成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79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