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世傑
號4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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