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7年度虎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1月25日雲警虎偵字第09700167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11月18日晚上6時4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里○○路○○巷○○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1,0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林宏騰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廖 淑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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