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傑選任辯護人林思銘律師
高仁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許佩育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