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第520號、第604號、第647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953號、第118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柒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的注射針筒肆支、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於民國93年11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94年2月28日入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
4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檢察官於94年4月20日,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乙○○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12次。嗣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經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附表二所示之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鄧雪怡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地點│所犯法條及罪名│主文罪名及宣告刑│├──┼───────┼───────┼────────┤│1│同附表二編號1│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陸月;││││之施用第一級毒│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品罪│。│├──┼───────┼───────┼────────┤│2│同附表二編號2│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2項│處有期徒刑肆月;││││之施用第二級毒│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品罪│。│├──┼───────┼───────┼────────┤│3│同附表二編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陸月;││││之施用第一級毒│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品罪│。│├──┼───────┼───────┼────────┤│4│同附表二編號4│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2項│處有期徒刑肆月;││││之施用第二級毒│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品罪│。│├──┼───────┼───────┼────────┤│5│同附表二編號5│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陸月;││││之施用第一級毒│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品罪│。│├──┼───────┼───────┼────────┤│6│同附表二編號6│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2項│處有期徒刑肆月;││││之施用第二級毒│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品罪│。│├──┼───────┼───────┼────────┤│7│同附表二編號7│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陸月;││││之施用第一級毒│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品罪│。扣案的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的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8│同附表二編號8│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2項│處有期徒刑肆月;││││之施用第二級毒│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品罪│。│├──┼───────┼───────┼────────┤│9│同附表二編號9│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陸月;││││之施用第一級毒│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品罪│。扣案的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10│同附表二編號10│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2項│處有期徒刑肆月;││││之施用第二級毒│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品罪│。│├──┼───────┼───────┼────────┤│11│同附表二編號11│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陸月。││││之施用第一級毒│扣案的注射針筒叁││││品罪│支,沒收之。│├──┼───────┼───────┼────────┤│12│同附表二編號12│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示│例第10條第2項│處有期徒刑肆月。││││之施用第二級毒│扣案的玻璃球吸食││││品罪│器壹個,沒收之。│└──┴───────┴───────┴────────┘附表二:
┌─┬─────┬────────┬──────────┬────┬────┐│編│施用時間/│施用方式│查獲之時、地及扣案物│採尿時間│送驗結果││號│地點│││││├─┼─────┼────────┼──────────┼────┼────┤│1│96年1月7│以將海洛因摻入香│於96年1月8日下午4│96年1月│嗎啡、安│││日晚上11時│煙內,再點火吸食│時30分許,在新竹市明│8日晚上│非他命、│││許/新竹市○○○○路○○號2樓2B室查獲│8時10分│甲基安非│├─┤明湖路16號├────────┤。│許│他命陽性││2│2樓2B室│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3│96年1月20│以將海洛因摻入香│於96年1月20日晚上9│96年1月│可待因、│││日晚上7時│煙內,再點火吸食│時40分許,在新竹市大│20日晚上│嗎啡、安│││40分許/新│。│同路23巷5號「貝 多芬 │10時30分│非他命、│├─┤竹市○○路├────────┤旅館」512號房為警查│許│甲基安非││4│23巷5號貝│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獲。││他命陽性│││多芬旅館│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5│96年2月24│以將海洛因摻入香│於96年2月24日下午2│96年2月│嗎啡、安│││日上午7時│煙內,再點火吸食│時許,在新竹市北區少│24日下午│非他命、│││許/新竹市○○○○街○號「金銀島遊樂│3時55分│甲基安非│├○○○區○○街├────────┤場」前為警查獲。│許│他命陽性││6│51巷5號4│以將安非他命置於││││││樓│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7│96年3月4│以將海洛因粉末置│於96年3月4日下午3│96年3月│可待因、│││日下午2時│入針筒內再加水注│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4日下午│嗎啡、安│││55分許/新│射。│牛埔路331號3樓為警│4時許│非他命、│││竹市香山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甲基安非│││牛埔路33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他命陽性│││號3樓││(淨重0.04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及其││││8│96年3月3│以將安非他命置於│所有且供其施用的注射│││││日晚上6、│玻璃球內,再以火│針筒1支等物。│││││7時許/新│燒烤,吸其煙霧。││││││竹市香山區│││││││牛埔路331│││││││號3樓│││││├─┼─────┼────────┼──────────┼────┼────┤│9│96年3月19│以將海洛因粉末置│於96年3月19日晚上8│96年3月│可待因、│││日晚上7時│入針筒內再加水注│時40分許,在新竹縣竹│19日晚上│嗎啡、安│││40分許/新│射。│北市○○街與光明六路│9時50分│非他命、│├─┤竹縣竹北市├────────┤路口天橋樓梯處附近為│許│甲基安非││10│博愛街上的│以將安非他命置於│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他命陽性│││朋友住處│玻璃球內,再以火│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燒烤,吸其煙霧。│淨重0.08公克,空包裝│││││││總重0.48公克)。│││├─┼─────┼────────┼──────────┼────┼────┤│11│96年7月31│以將海洛因粉末置│於96年8月1日中午12│96年8月│嗎啡、安│││日晚上11時│入針筒內再加水注│時45分許,在新竹市東│1日下午│非他命陽│││30分許/新│射。│大路及武陵路口盤查時│2時10分│性│├─┤竹市東區花├────────┤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許│││12│園街51巷5│以將安非他命置於│不明物體1小包(毛重│││││號4樓│玻璃球內,再以火│0.7公克)、及其所有││││││燒烤,吸其煙霧。│且供其施用的注射針筒│││││││3支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