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恆 中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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