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39號

聲請人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聲請人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邱清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更名而查無登記資料,請提出聲請人為「現公司名稱」,並蓋有「最新之公司印文及現代表人簽章」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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