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告 林龍憲林錦松

訴訟代理人 廖乙潔 律師

羅廣祐 律師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楊絮如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傅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8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6月30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補充理由三狀」,核有事證尚待確認及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基上,倂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就前揭書狀所列附之證據清單,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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