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明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簡明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36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4日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㈢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物為供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
行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雖因未檢驗或送驗,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扣案物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是無證據認該等物品屬違禁物,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惟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並為供其施用毒品之工具,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基於該等物品有促使犯罪實現之特性,為免被告持之再犯施用毒品罪,故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786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84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444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285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0731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4208公克)7毒品吸食器2組8電子磅秤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