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移調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移調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乙○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複代理人 楊汝滿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家移調字第26號因離婚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莉苓書記官郭麗琴通譯廖惠如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兩造同意調解離婚。
二、兩造互為拋棄財產上之請求權。
三、兩造於民國72年12月26日簽訂之離婚協議書為基於真誠及善意所為,因程序未完備而未生效,兩造均感遺憾。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郭麗琴法官李莉苓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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