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5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
弄31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弄3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乙○○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乙○○、生父 邱海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收養人生父邱海明之同意書(並附其印鑑證明),或其礙難同意之證明文件。
(四)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警察局刑事記錄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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