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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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00號

聲請人乙○○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533號分割遺產事件(含嗣後如調解不成立改分之訴訟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甲○○之子,因相對人對其胞弟 吳民有 等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經鈞院以113年度家調字第1533號受理,惟相對人患阿滋海默症,已無訴訟能力,尚未經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鈞院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相對人之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其記載相對人因患失智症,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至門診就醫,心理衡鑑顯示中度異常等語;參以司法事務官於113年9月9日在本院詢問甲○○意思表示情況:「(問:知道這裡是哪裡?)不曉得」、「(問:今天誰陪你到這裡?如何來的?)指旁邊的人說是他帶我來的,但無法指稱旁邊的人是誰」、「(問:是否知道來這裡做什麼?)不曉得」、「(問:有幾個小孩?知道名字嗎?)一個小孩,叫乙○○(回答正確)」、「(問:爸爸媽媽叫什麼名字?)想不起來(後來正確回答爸爸姓名為吳○○)」、「(問:知道今天是要處理爸爸遺產的問題嗎?)不曉得」、「(問:如果要處理爸爸遺產的話,你想要怎麼處理?)不曉得」、「(問:是否認得坐在你對面的人?)不認識(坐在對面的人為相對人胞弟吳○○)」、「(問:知道現在總統是誰嗎?)不曉得」等情,有陳述意見筆錄可佐,可見相對人無法辨識其子即聲請人及其胞弟、亦不知其所在地與現任總統為何人,其定向力、辨識及認知能力均有不足。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因患失智症思緒不清,難認相對人有具體表達權利之能力,又相對人已成年,未經監護或輔助宣告,無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考量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情屬至親,認由其維護相對人之權利應屬適當,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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