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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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盛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祖華許文寧許祖毓 間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49,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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