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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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87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瑞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